专利权早已终止,却仍以侵权为由反复起诉索赔,这样的“碰瓷式维权”终将付出代价。
11月19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》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。
在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中,法院终审认定某仪器仪表公司构成恶意诉讼,维持一审判决其赔偿某科技公司6万元的结果。澎湃新闻注意到,作为最高法知产法庭首例认定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,该案明确了维权需先过“权利三关”的核心准则。
该案可追溯至2006年。当年3月,某仪器仪表公司拥有的“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”实用新型专利权,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被依法终止。尽管该公司曾就专利权终止提起行政诉讼,但于2018年主动撤诉,专利权终止的法律状态就此确定。
而早在专利权终止两个月后,该仪器仪表公司就以某科技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起诉,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12.5万元。令人意外的是,2015年至2020年期间,明知专利权已无法律保障的该仪器仪表公司,又先后三次将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,索赔金额从350万元飙升至450万元,且在第三次、第四次诉讼中均以450万元索赔。
前述三次诉讼中,该仪器仪表公司第二次、第三次主动撤诉,第四次则因未缴纳上诉费被按撤诉处理。更让某科技公司承压的是,在第四次诉讼中,对方申请财产保全,导致其450万元资金被法院冻结,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。
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,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专利权已终止的情况下,仍提起涉案诉讼,主观故意明确,构成恶意诉讼,判决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。某仪器仪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
最高法在二审中进一步明确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核心——权利基础审查。法院指出,维权应以权利为基础,以事实为依据,“首先要有权,然后才谈得上对方有无侵权事实”。该案中,某仪器仪表公司主动放弃权利恢复程序,对专利权终止的后果完全知晓,其起诉缺乏合法权利基础,且三次起诉索赔金额远高于此前12.5万元的判赔,明显具有通过诉讼牟取不当利益的意图。最终,最高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澎湃新闻注意到,作为最高法知产法庭首例认定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,最高法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表示,在专利权人起诉前应过“权利三关”标准,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。第一关是权利“有没有”,即起诉时权利是否真实存在,该案中仪器仪表公司的专利权已终止,显然未过此关;第二关是权利“稳不稳”,即权利是否经得起无效程序等法律考验,隐匿不利证据可能被认定为恶意;第三关是权利“厚不厚”,即权利价值是否与索赔数额匹配,12.5万元过往判赔与450万元高额索赔的悬殊差距,暴露了其恶意本质。
“维权首先要有权,维多大的权首先要有多大的权。”最高法表示,在恶意诉讼案件中,起诉人发起诉讼之易与被起诉人应对诉讼之难“本就不均”,如果起诉人连权利基础的“有”“稳”“厚”都做不到,就能把被起诉人的“事搅乱”、把经营秩序的“水搅浑”,于被起诉人而言“明显不公”,于经营秩序而言“绝不应容”。


还没有评论,来说两句吧...